男子7年每日早到10分钟索2万加班费,法院,这是自律不算加班

九派新闻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加班认定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7年时间里,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刘某工作日的工资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公司有一项要求,即员工每日需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点名,并召开短会来安排当日工作,刘某对此一直心存疑问。
刘某觉得,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是公司强制要求的,这实际上占用了他的个人休息时间,应当算作加班,他仔细核算了7年累计的时长后,向公司提出了2万余元的“10分钟加班费”诉求,劳动仲裁委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随后将此事诉至海门法院。
在法庭上,刘某提交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以此主张提前到岗是公司的安排,并且在此期间需要接受工作部署,所以应当属于加班,而公司则辩解称,这10分钟是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并没有实质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正式工作的范畴,经法官询问,刘某也确认,提前的10分钟仅仅完成了点名和接收工作安排,并没有开展具体的生产任务。
海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要同时具备“时间 + 内容”两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要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这三项核心要素,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没有直接的劳动产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有一位员工张某,所在公司要求每天下班后开15分钟的总结会,张某认为这15分钟应当算加班,于是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则称这是对当天工作的简单回顾,不产生实际的劳动成果,不算加班,最终法院同样以该时间段属于工作前后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未提供实质劳动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加班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准确把握加班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加班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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