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1.4 万元激活新手机退货被拒案,消费者也能成功退货

在当今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时常引发纠纷,市民杨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起令人烦恼的事件。
杨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手机,花费 14000 余元下单购买,下单前,他特别留意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让他放心不少,新手机到手试用时,却出现了状况,手机系统与他日常使用的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杨先生顿感自己“上当”了。
好在还处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内,杨先生赶忙通过平台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但商家的回应却让他大失所望:“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不能退。”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逐渐升级,杨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院。
商家坚持认为,手机一旦激活就相当于被使用过,其价值会大幅降低,所以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杨先生则反驳,商家在页面上明确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未对“激活后不能退”作出醒目提示,也未要求他确认这一条款,商家理应履行承诺。
类似的案例并非个例,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因“七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消费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只关注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却忽略了商家可能设置的一些隐藏条款。
为了实质性化解这起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释法明理,法官向商家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虽然手机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作出显著提示,并经过消费者确认,而该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
法官也提醒消费者,行使退货权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正常的开机调试不算损坏商品,这有助于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杨先生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还 14000 余元货款。
这起案例给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敲响了警钟。“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保障消费公平、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门槛,消费者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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