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开老年代步车撞车,保险公司竟因车辆属性不符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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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开老年代步车撞车,保险公司竟因车辆属性不符拒绝赔偿!

老年代步车因其便捷性,成为不少老年人出行的选择,这类车大多不属于可上牌的正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正常理赔,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报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为我们揭开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事故经过

2015年4月,80岁的朱某平驾驶着自己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上路,途中与刘某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摩托车乘坐人陈某梅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交警介入调查后,认定朱某平与刘某民驾驶的车辆均属于“机动车”,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梅无责。

理赔纠纷

事故发生后,陈某梅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梅就其损失中应由朱某平承担的另一半责任份额,向朱某平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属性与保单约定险种不符”为由,拒绝了理赔要求。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陈某梅将朱某平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保单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朱某平的这辆“机动车”,在购买时由商家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一份“非机动车保险”,这份保额为21.2万元的保单中,有一条特别约定:“如出险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我司不予赔付。”保险公司正是依据这一约定,拒绝了陈某梅的理赔请求。

双方观点交锋

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朱某平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这与他们承保的“非机动车保险”属性完全不符,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梅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这份保单是朱某平在购车时通过商家代销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完全有能力通过商家获取车辆的车架号等关键信息,保险公司既然接受了保费、出具了保单,就等于在缔约时以行为认可了该车辆的“非机动车”属性,如今出险后却以“属性不符”为由拒赔,这显然是出尔反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保单中确有“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则不赔”的约定,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核心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朱某平(尤其是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进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驳回陈某梅关于交强险赔付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案例延伸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老年代步车事故理赔纠纷并非个例,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因老年代步车事故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呈上升趋势,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位老人驾驶老年代步车与轿车发生碰撞,同样面临保险公司以车辆属性不符拒绝理赔的情况,法院同样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代步车事故理赔纠纷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相关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更多一手游戏信息请关注慈云游戏网。